Software Freedom Conservancy 收到法院裁定,确认 GPL 作为版权许可和合同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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软件自由保护协会 (SFC) 是一家为免费和开源软件项目提供基础设施支持的非营利组织,在其 针对 Vizio 的维修权诉讼,一家美国电视机制造商。 证监会声称,在该公司拒绝提供与其产品捆绑在一起的具有 Copyleft 许可证的软件的源代码之后,Vizio 已经证明“一再未能满足通用公共许可证 (GPL) 的基本要求”。

Vizio 已提出请求,将案件从加利福尼亚州法院“移至”美国联邦法院。 在听取双方的口头辩论后,法院已批准证监会将案件发回加利福尼亚州法院的动议。

在里面 裁决,美国地方法院法官 Josephine L. Staton 表示,GPL 引入了“与版权法提供的任何权利分开且不同的附加合同承诺:”

法院认为 Versata 的推理具有说服力,并在此发现,作为法院
在那里发现,执行“与版权法规定的任何权利分开且不同的附加合同承诺”相当于“额外要素”,因此,证监会的索赔不被优先考虑。 ID。 在5。 证监会的索赔还有一个额外的因素,因为证监会声称,作为 GPL 协议的第三方受益人,它有权根据这些协议的条款接收源代码。 根据《版权法》,无权接收某些作品,尤其是源代码; 事实上,该法案的主要目的是限制谁可以复制、制作衍生作品、分发和展示受保护的作品。 正如证监会在简报中指出的那样,获得源代码的权利似乎与这些专有权“完全相反”。 (Reply, Doc. 26, at 17。)证监会声称是 GPL 协议的第三方受益人,而不是实际的版权持有人,因此无权对复制和分发 GPL 协议施加限制。软件——仅强调争议中的合同权利与《版权法》规定的权利有本质上的不同。 因此,毫无疑问,SFC 是第三方执行其根据合同条款接收源代码的权利的额外因素改变了诉讼的性质。

证监会的一项职能是协助成员项目执行 FLOSS 许可证的条款,包括通过诉讼。 这个特殊案例是独一无二的,因为该组织代表个人消费者提起诉讼,而不是为相关 GPL 代码的版权所有者辩护的传统途径。

“该裁决是版权许可历史上的一个分水岭,”证监会执行董事凯伦桑德勒说。 “这项裁决表明,GPL 协议既可以作为版权许可,也可以作为合同协议。”

SFC 认为,许多电子产品是为计划过早报废而制造的,而且公司经常通过违反 GPL 来做到这一点。 如果产品捆绑了 Copyleft 软件,则消费者有权修改、改进和修复该软件。 为此,生产产品的公司必须提供源代码。 这也使消费者能够在更新被禁用后设备出现故障时找到技术人员来维修他们的产品,从而使产品不会变得无法正常工作。 这一裁决不仅是 GPL 的重大胜利,而且对于那些可能不知道违反 GPL 的公司会严重影响他们寻找电子产品维修的能力的消费者来说也是如此。

“软件自由保护协会期待我们有机会在州法院证明我们的第三方受益人对 GPL 和相关协议所定义的完整、相应源代码的权利,”桑德勒说。 “这一主张是软件修复权的核心,因为它允许用户行使在他们收到的设备上复制、共享、修改和重新安装软件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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