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oftware Freedom Conservancy 收到法院裁定,確認 GPL 作為版權許可和合同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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軟體自由保護協會 (SFC) 是一家為免費和開源軟體項目提供基礎設施支持的非營利組織,在其 針對 Vizio 的維修權訴訟,一家美國電視機製造商。 證監會聲稱,在該公司拒絕提供與其產品捆綁在一起的具有 Copyleft 許可證的軟體的源代碼之後,Vizio 已經證明「一再未能滿足通用公共許可證 (GPL) 的基本要求」。

Vizio 已提出請求,將案件從加利福尼亞州法院「移至」美國聯邦法院。 在聽取雙方的口頭辯論後,法院已批准證監會將案件發回加利福尼亞州法院的動議。

在裡面 裁決,美國地方法院法官 Josephine L. Staton 表示,GPL 引入了「與版權法提供的任何權利分開且不同的附加合同承諾:」

法院認為 Versata 的推理具有說服力,並在此發現,作為法院
在那裡發現,執行「與版權法規定的任何權利分開且不同的附加合同承諾」相當於「額外要素」,因此,證監會的索賠不被優先考慮。 ID。 在5。 證監會的索賠還有一個額外的因素,因為證監會聲稱,作為 GPL 協議的第三方受益人,它有權根據這些協議的條款接收源代碼。 根據《版權法》,無權接收某些作品,尤其是源代碼; 事實上,該法案的主要目的是限制誰可以複製、製作衍生作品、分發和展示受保護的作品。 正如證監會在簡報中指出的那樣,獲得源代碼的權利似乎與這些專有權「完全相反」。 (Reply, Doc. 26, at 17。)證監會聲稱是 GPL 協議的第三方受益人,而不是實際的版權持有人,因此無權對複製和分發 GPL 協議施加限制。軟體——僅強調爭議中的合同權利與《版權法》規定的權利有本質上的不同。 因此,毫無疑問,SFC 是第三方執行其根據合同條款接收源代碼的權利的額外因素改變了訴訟的性質。

證監會的一項職能是協助成員項目執行 FLOSS 許可證的條款,包括通過訴訟。 這個特殊案例是獨一無二的,因為該組織代表個人消費者提起訴訟,而不是為相關 GPL 代碼的版權所有者辯護的傳統途徑。

「該裁決是版權許可歷史上的一個分水嶺,」證監會執行董事凱倫桑德勒說。 「這項裁決表明,GPL 協議既可以作為版權許可,也可以作為合同協議。」

SFC 認為,許多電子產品是為計划過早報廢而製造的,而且公司經常通過違反 GPL 來做到這一點。 如果產品捆綁了 Copyleft 軟體,則消費者有權修改、改進和修復該軟體。 為此,生產產品的公司必須提供源代碼。 這也使消費者能夠在更新被禁用後設備出現故障時找到技術人員來維修他們的產品,從而使產品不會變得無法正常工作。 這一裁決不僅是 GPL 的重大勝利,而且對於那些可能不知道違反 GPL 的公司會嚴重影響他們尋找電子產品維修的能力的消費者來說也是如此。

「軟體自由保護協會期待我們有機會在州法院證明我們的第三方受益人對 GPL 和相關協議所定義的完整、相應源代碼的權利,」桑德勒說。 「這一主張是軟體修復權的核心,因為它允許用戶行使在他們收到的設備上複製、共享、修改和重新安裝軟體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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